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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犯罪的规范性行为(第/ 号法律、第 / 号法律、第 号法令) /、第 ,/ 号法律、第 / 号法令、第 / 号法令、第 ,/ 号法律和第 ,/ 号法律),即使在在血腥的独裁统治期间,被判处多年的监禁。据称,此类犯罪行为有时会导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威胁,正是因为我们处于民主法治国家,此类刑罚是宪法所禁止的。 不要忘记:在我们的立法传统中,超过 年(三十)年的监禁始终意味着永久监禁。因此,根据共和国宪法,如此高级别的监禁刑罚是不可接受的。
当从法律善意理论的角度分析上述最高刑罚 电报号码数据 时,我们注意到另一个法律上的不一致之处:共和国总统、共和国副总统、参议院议长、总统的生命众议院议员、司法部长和共和国总检察长与任何其他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法律价值,没有理由对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高于已规定最高限额的处罚符合资格的故意杀人罪(《刑法典》第 条第 款)。 尽管对上述公共当局生命的攻击(其特殊目的是改变民主宪法秩序)无可否认是一项 复杂的犯罪,涉及不止一项合法资产,但不可能对此类人判处监禁。典型行为。超过年上限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巴西刑法中还有其他同样严重的复杂犯罪,例如以死亡为条件的抢劫罪(CP,第 条,§°,II)和以死亡为条件的绑架勒索罪(CP ,第 条, 。

第 条第 款),其最高处罚不超过上述上限。 接受这种惩罚性扭曲意味着赋予刑法纯粹的象征意义,根据最好的学说,这是不可接受的:“……为了能够根据宪法秩序处理罪名,它们需要克服其纯粹的象征意义,并融入到宪法秩序中。”真正的个人防护系统” []。 最后,在援引比例原则( 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作为如此重刑的基础时必须更加谨慎,以免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泛原则”言辞中被庸俗化。正如阿尔布雷希特所警告的那样,“法治需要利用国家所掌握的一切力量、所有警察和刑事司法手段和可能性,抵御对其公民的自治权和合法资产的大规模攻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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